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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税发[2002]33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09-29 云国税发[2002]33号 我要评论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2]33号

全文有效

2002.02.1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2年2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该表已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发)。

二、自2002年5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应报送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电子报表。

三、各商业银行省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昆明分行、省邮政储汇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昆明市商业银行、各城市信用社应按照本通知和上级机构的要求,认真做好本系统内扣缴报告表纳入计算机程序的修改和调试工作,增加计算机系统的统计和打印功能,保证自2002年5月1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

四、自2002年2月1日起,国税机关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汇总表。汇总表上报时间改为每半年上报一次,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分别于7月25日和1月25日前将汇总表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处(邮寄、传真同时报送)。汇总表由各地自行打印上报,并附有关数据资料的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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