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0-25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6执20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张贻民,局长。
被执行人北京国门蓝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北6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士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北京国门蓝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8月15日做出的怀国罚[2013]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北京国门蓝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现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国门蓝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国门蓝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尚未实现的罚款决定,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国门蓝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国门蓝天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景军
代理审判员 张 洪
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