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永哲与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0108行初95号
原告朴永哲,男,1938年4月23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李武义,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操场乙3号。
法定代表人武立煌,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樟,男,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朴永哲不服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海淀地税局)泄露其个人信息,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朴永哲诉称,原告原系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的工作人员。原告因所属单位即:北京海淀中海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开天商贸公司、北京中龙生物科技总公司,分别在1996年至2001年期间涉嫌偷税、漏税2亿-4亿人民币。2008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举报了上述公司涉嫌偷、漏税情况,被告经调查核实后,被告支付原告奖励费九千八百元。但是,被告在调查上述单位涉嫌偷、漏税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向上述被调查单位披露了原告的个人信息,致使原告原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其他同事仇视原告且另眼相看。原告得知真实情况后,与被告多次交涉赔偿等事宜,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违法泄露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违法,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朴永哲称其于2008年8月8日向海淀地税局举报相关公司涉嫌偷、漏税情况,海淀地税局在调查中违法向被调查单位披露其个人信息。但朴永哲于2017年12月14日方针对其诉称的泄露个人信息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显然已经超过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朴永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朴永哲。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茜
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
人民陪审员 闫 洪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 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