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6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大街15号。
负责人李云龙,局长。
被执行人北京海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9345室。
法定代表人霍殿乐。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北京海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3日作出(2017)京0116行审8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海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的怀国税稽变处字【2017】1号《变更税务处理决定书》。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海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房产信息,银行存款仅为少量,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华夏银行账户一个。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海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海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海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章义
审判员 王 淼
审判员 周忠良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英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