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北京中坤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14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大执字第715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中路甲12号。
法定代表人常永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学茹,女。
委托代理人张启学,男。
被执行人北京中坤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
法定代表人焦青,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红英,女。
委托代理人王京辉,女。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坤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坤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兴地税稽罚(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坤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兴地税稽罚(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青 青
人民陪审员 王香菊
人民陪审员 宋景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月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