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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387号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马驹桥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李淑云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09-29 (2016)京行申387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马驹桥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李淑云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6-12-2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6)京行申38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淑云,女,1964年9月9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李淑云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3行赔终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公民取得国家赔偿,应以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侵害为前提条件。本案中,李淑云要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马驹桥税务所(以下简称马驹桥税务所)于2015年4月20日向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165元的行政诉讼已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予以驳回,故其要求马驹桥税务所行政赔偿的法定前提条件已不存在。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作为复议机关虽被确定复议程序违法,但并未对李淑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要求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赔偿其精神损害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终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淑云的赔偿请求正确。李淑云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淑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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