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永芳与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税务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3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海行初字第40号
原告么永芳,女,1934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喻星星,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税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号楼二层。
负责人严海,所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彭彬,男,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
原告么永芳认为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税务所(以下简称中关村税务所)行政行为违法,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2月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么永芳的委托代理人喻星星,被告中关村税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么永芳诉称,2013年8月16日得到法院的判决后,喻星星到银行交税,之后去中关村税务所要求办理发票。许某指示到213房间,由一位男税务员办理。该税务员让提供身份证、房屋出租合同、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房产证等。我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之后被告出示了京地税(2009)3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对被告的行政行为提出诸多质疑。后,我将被告的上述行为投诉到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北京市税务热线12366和市长信箱,但至今没有结果。2013年5月13日,我到中关村税务所办理缴纳房产税事项,由于该税所曾在缴税书上规定缴税期限是缴纳税书开出当天,原告认为这是对纳税人合理权利的侵犯和不尊重,所以对办税人员张某表示了上述要求,却遭到被告办公人员的斥责。后续产生言语冲突,并且张某辱骂了原告。我要求其道歉,但被告否认骂人事实。因提供不了录音证据,海淀区地税局服务科结束了调查。原告分别向北京市纳税服务热线和市长信箱反映,但至今没有结果。被告违法行为,破坏依法行政。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针对原告要求被告开具房产税完税发票,被告要求原告出示房产证,否则拒绝开具的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2、判决被告工作人员张某就2013年5月13日辱骂原告,向原告道歉,承认错误。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么永芳提出的多项诉讼请求,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并非具体而明确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在一案中一并审理。本院当庭告知么永芳规范诉讼请求,但么永芳仍坚持其上述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么永芳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要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么永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么永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建代理审判员雷磊人民陪审员闫洪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