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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申1360号石波涛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09-30 (2020)京行申1360号 我要评论

石波涛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  由 行政复议 案  号 (2020)京行申1360号

发布日期 2021-04-2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京行申13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波涛,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代理人武礼斌,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志群,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3区1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号。

再审申请人石波涛因税务事项通知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行终4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事实,石波涛申请退税所主张的已缴纳税款,系其在税务机关对其涉税情况实施检查过程中所进行的查补预缴税款,故石波涛退税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被诉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无不当。经审查,被诉复议决定亦具备合法性。

综上,石波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波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霍振宇

审 判 员 赵世奎

审 判 员 周凯贺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计 晨

书 记 员 路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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