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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赔偿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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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赔偿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09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2行赔终5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丹,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李国龙(王丹之夫),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丰体时代大厦**税务大厅。

负责人李旭东,所长。

委托代理人白天,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焦铁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丹因诉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以下简称原第二税务所,因机构调整,原第二税务所相关职能现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承担,以下简称第三税务所)作出的征税行为,附带提起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作(2019)京0106行赔初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其作为一审原告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王丹申请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对其申请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王丹撤回上诉;

二、准许一审原告王丹撤回起诉;

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行赔初9号行政赔偿判决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明研

审 判 员 周建忠

审 判 员 李 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蕾

书 记 员 董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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