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怀亮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9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06行初127号
原告赵怀亮,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李晓鲲,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茜,北京京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丰体时代大厦**税务大厅。
负责人李旭东,所长。
委托代理人白天,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焦铁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泥洼路**。
法定代表人金志雄,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怀亮因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征税行为及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赵怀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赵怀亮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怀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怀亮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崔秀春
审 判 员 蔡 琴
审 判 员 郑文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培松
书 记 员 姜尚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