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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帅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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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帅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05行初347号

原告薛帅,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

法定代表人王炯东,局长。

原告薛帅(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帅负担(于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审 判 长 郑瑞涛

审 判 员 韩继先

审 判 员 唐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会霞

书 记 员 商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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