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0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08行初709号
原告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杏石口路******。
法定代表人王再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向辉,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财务,住北京市。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路商务楼**div>
法定代表人武立煌,局长。
原告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过程中,原告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王 茜
审判员 张侨珊
审判员 赵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