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惠春与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行初426号
原告姚惠春,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惠春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国税告〔2018〕238号)一案中,原告姚惠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姚惠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惠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惠春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坤
审 判 员 王春光
审 判 员 魏浩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晓林
书 记 员 夏银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