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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君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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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君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0106行初153号

原告郭志君,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郭伟(原告郭志君之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丰体时代大厦**税务大厅。

负责人李旭东,所长。

委托代理人姚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焦铁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泥洼路**。

法定代表人金志雄,局长。

委托代理人蒙广林,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志君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作出的征税行为及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郭志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郭志君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志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志君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郑文静

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

人民陪审员  孟祥贵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培松

书 记 员  姜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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