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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欣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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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欣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8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0112行初249号

原告北京华欣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平谷北街**。

法定代表人周福,执行董事。

管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长安大厦**。

管理人负责人孙卫宏。

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阳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范力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焦铁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春启,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副科长。

原告北京华欣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华欣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华欣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欣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华欣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北京华欣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孟 强

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

人民陪审员  刘秀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胡佳琦

书 记 员  朱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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