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枫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不服告知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0108行初1201号
原告王枫,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院**。
法定代表人庄祁玮,局长。
原告王枫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告知行为,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住所地在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原告王枫的起诉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王枫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告知行为一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申 进
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
人民陪审员 闫 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本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