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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万久与重庆市巴南区国家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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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万久与重庆市巴南区国家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31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渝05行终26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顾万久,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农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顾万久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3行初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顾万久要求重庆市巴南区国家税务局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是基于其曾经是重庆市巴南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但重庆市巴南区国家税务局是否应当为顾万久购买社会保险,是重庆市巴南区国家税务局的内部管理行为,不是外化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顾万久的起诉。

上诉人顾万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来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发回重审。其上诉理由为:重庆市巴南区国家税务局不给我退休养老金,违反宪法和法律。

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国家税务局答辩称,社会保险征缴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顾万久要求答辩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故作为重庆市巴南区国家税务局原退休职工顾万久与重庆市巴南区国家税务局因购买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纠纷,其诉请法院判决重庆市巴南区国家税务局履行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裁定应予维持。顾万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林华

审 判 员  龙晓波

代理审判员  曹 怡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代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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