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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行审258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万里机械厂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万里机械厂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13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106行审25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20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7831-6。

法定代表人杨桥,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廖家店,组织机构代码20308422-4。

法定代表人朱国华,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地税歌稽费催缴(2015)1号《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2015年7月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对重庆市沙坪坝区**机械厂执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情况进行了核查,查明该厂存在漏保人员朱大跟等4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为418620.37元,该局于2015年7月16日对该厂作出沙社稽决(2015)71号《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决定:你单位须在收到本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空前绝后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机械厂送达该通知。重庆市沙坪坝区**机械厂收到该行政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通知书确定的缴纳418620.37元社会保险费的义务。2015年10月10日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机械厂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厂于2015年10月15日前到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厂仍未履行补缴义务。2015年11月9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移送,建议对该厂实施强制征收。2015年11月1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派出机构歌乐山税务所作出沙地税歌稽费催缴(2015)1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责令重庆市沙坪坝区**机械厂于2015年12月1日到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歌乐山税务所缴纳社会保险费418620.37元。同日向该厂送达了该通知书,该厂收到通知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缴款义务。2016年2月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经到银行查询该厂银行帐户金额情况,查询结果该厂帐户余额仅为7545元。2016年7月20日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向该厂送达了催告书,通知该厂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到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歌乐山税务所缴纳社会保险费418620.37元,但收到后仍未履行缴款义务。2016年8月1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沙地税歌稽费催缴(2015)1号《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沙地税歌稽费催缴(2015)1号《沙坪坝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晞

人民陪审员  谭洁

人民陪审员  游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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