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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行审279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112行审27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10幢。

法定代表人宋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庆华、张菲麟,重庆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三村9号24-8号。

法定代表人汪尔清。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国税二稽罚〔2015〕3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渝国税二稽罚〔2015〕3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9月15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申请执行的渝国税二稽罚〔2015〕3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朱依德

审 判 员  董莉萍

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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