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千斤顶厂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渝0109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847-2。
法定代表人朱伟钦,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建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劲,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千斤顶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宁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099-3。
法定代表人唐友国,厂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重庆千斤顶厂行政强制非诉行政审查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碚地税执字(2015)022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要求重庆千斤顶厂于2015年5月18日前到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第一税务所缴纳社会保险费。因重庆千斤顶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的碚地税执字(2015)022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超过法定期限。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碚地税执字(2015)022号《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何庆胜
代理审判员 向 品
人民陪审员 吴成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