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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行辖66号涂红平、彭俊麟与重庆市两江新区地方税务局金山税务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地方税务局行政裁定书

09-29 (2018)渝01行辖66号 我要评论

涂红平、彭俊麟与重庆市两江新区地方税务局金山税务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地方税务局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12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1行辖66号

原告涂红平、彭俊麟诉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地方税务局金山税务所、重庆市两江新区地方税务局请求“确认被告于2017年11月23日对原告的退税申请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渝两江地税金税通[2017]98号通知违法,责令被告对原告的退税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并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指定管辖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本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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