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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0行审27号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与重庆市业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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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与重庆市业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15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110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塔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梁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业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青年镇青年村新场社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殷承刚。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国税稽罚[2017]2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业正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国税稽罚[2017]2号),于2017年3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于2017年9月29日补缴企业所得税95204.71元,补缴增值税1095136.85元,并缴相应税款的滞纳金409658.44元,总计缴纳160万元。还余153437.45元增值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和罚款806267.41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催告书》(万盛经开国税强催[2017]1号),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国税稽罚[2017]2号)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1、未补缴的增值税款153437.45元及相应滞纳金;2、罚款806267.4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代正

人民陪审员  秦 莉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江南

书记员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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