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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8)渝0101行审236号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与重庆市馨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与重庆市馨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05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O18)渝0101行审23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8630816N。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馨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城寨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21654U。

法定代表人袁精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万州区税务局)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州地税社征字[2018]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因重庆市馨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威机械公司)逾期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投诉。2017年5月31日,原重庆市万州区地方税务局牌楼税务所就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事宜对馨威机械公司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前缴纳2017年5月31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2412600.00元,被执行人收到该通知后未缴纳所欠社会保险费。2017年12月4日,原重庆市万州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万州地税局)向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局及重庆市万州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去函查询被执行人截止2017年11月30日止所欠职工社会保险费金额及相关核定依据。同日,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局给原万州地税局复函称:根据重庆市社会保障管理系统养老保险子系统的单位应缴实缴信息查明,截止2017年11月30日该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2801423.35元、医疗保险费373887.95元、生育保险费10876.63元;重庆市万州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函称截止2017年11月30日该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24398.05元。2018年1月19日原万州地税局向被执行人再次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26日前缴纳2017年11月30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210585.98元。被执行人收到该通知后未缴纳所欠社会保险费。原万州地税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万州地税社征字[2018]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日内到万州地税务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210585.98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该征收决定书于2018年1月2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该征收决定书告知了如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万州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限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后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210585.98元和滞纳金,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义务。万州区税务局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万州地税社征字[2018]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被执行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210585.98元予以强制执行。

另,因机构改革,2018年7月5日,原重庆市万州区国家税务局和重庆市万州区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国家税务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

本院认为,原万州地税局作出的万州地税社征字[2018]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原重庆市万州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万州地税社征字[2018]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210585.98元。

审 判 长  李亚飞

审 判 员  蒋 云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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