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9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242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住所地: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源泉新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2MB1547403C。
法定代表人:庞友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宇,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酉阳县钟多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02A。
法定代理人:蒋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税务总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申请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5日以涉税行为发生变更为由,自愿撤回本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勇
人民陪审员 石邦鲜
人民陪审员 冉义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