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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税务局其他一审管辖异议成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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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税务局其他一审管辖异议成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行辖7号

原告李欣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税务局税务征收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本院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永华

审 判 员 唐昭江

审 判 员 邢江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玲霞

书 记 员 周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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