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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与重庆银聪科技有限公司欠交社会保险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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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与重庆银聪科技有限公司欠交社会保险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17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7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锦城路**。

法定代表人屈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银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九阳路**。

法定代表人雷必聪。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征收决定书》(合税社决字〔2018〕2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自愿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撤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合川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征收决定书》(合税社决字〔2018〕2号)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严爱蓉

审 判 员 梁洪川

审 判 员 陈小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 张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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