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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与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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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与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4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1执54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8630816N。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局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42891586M。

法定代表人:袁家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万州地税社征字﹝2018﹞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119.61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XXXXX房屋、重庆市万州区XXXXX房屋,均系轮候查封,且已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熊 军

审 判 员  邓 伟

审 判 员  谢合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方 元

书 记 员  谢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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