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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与江阴市三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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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与江阴市三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1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281行审53号

申请人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58号。

负责人薛兵,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红,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宸清,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三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松桥。

法定代表人陈卞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六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对江阴市三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新公司)强制执行税收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中,第六税务分局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第六税务分局申请撤回对三新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六税务分局撤回对三新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

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国芬

人民陪审员  杨群雄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宇璐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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