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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行审94号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与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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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与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2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706行审94号

申请人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66号。

负责人曹佃卿,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芝锦,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801室)。

申请人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与被申请人江苏晨光涂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超期,申请人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连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高 照

审 判 员  于华天

人民陪审员  陈红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彦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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