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南通市永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3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住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沙兵,局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冯美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皋地税征社征字【2017】1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通市永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苏0682行审225号行政裁定书,依该裁定书:一、对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皋地税征社征字[2017]17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执行事项:南通市永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欠款的社会保险费本金134334.8元、滞纳金29277.49元(从欠款之日起计算到2017年12月11日)。本院行政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5日受理后,由张小海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本金134334.8元、滞纳金29277.49元,执行费2354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3、至被××人南通市永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村委会调查,村委会会计反映被××人南通市永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早已不在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4、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行审2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