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淮安市新叶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6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04执恢3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负责人赵剑峒,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新叶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蓉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新叶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淮安市新叶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主要财产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被该院查封、处置,为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804执恢314号案件以销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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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 斌
审判员 车正义
审判员 徐燕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君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