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与苏州丰禾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其他行政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786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173172L,所在地常熟市枫林路**。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保峰,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谢夏影,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干部。
被执行人:苏州丰禾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隆路****。
法定代表人:戴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与苏州丰禾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1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申请人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对被申请人苏州丰禾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作出的(熟))地税社征字(2017)第**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0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明细表、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8年10月17日、2019年4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不足千元的零星银行存款,且账号多数被多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苏E×××××、苏E×××××汽车,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进行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为两年,执行中未执行控制,暂无法处置。
3、2019年3月25日,本院向经过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案执行标的41415.36元,尚未执行到位41415.3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办理了查封登记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赵俊峰
审判员 罗 磊
审判员 陶建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陆 超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