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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与海安县海胜织造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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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与海安县海胜织造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解应贵。

被执行人:海安县海胜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朱文斌。

关于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与海安县海胜织造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7月15日作出的(2018)苏0621行审15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62661.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杨朋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唐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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