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与无锡欧祥风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31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执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05014007756P,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惠明、唐丽,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无锡欧祥风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125641-0,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述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锡山国税局)与被执行人无锡欧祥风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祥)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锡山国税稽罚[2016]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欧祥公司应缴纳罚款58261.96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欧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锡山国税局向本院申请,要求欧祥公司缴纳罚款58261.96元,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欧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但欧祥公司未能自觉履行。本院至欧祥公司住所地执行,发现欧祥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未能查找到欧祥公司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欧祥公司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欧祥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欧祥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欧祥公司有对外投资。
本案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欧祥公司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58261.96元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775元未能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锡山国税局并征求意见,锡山国税局未提出异议及申请悬赏执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欧祥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否兑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欧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锡山国税局不能提供欧祥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国家税务局锡山国税稽罚[2016]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欧祥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锡山国税局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卢凤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