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与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保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2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执405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柏立云。
委托代理人:顾思婕,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磊。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与被执行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8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86962.61元。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1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8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8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18年11月21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19年3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案执行标的86962.61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86962.6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顾建华
审判员 邵昌生
审判员 朱勇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文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