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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与淮安市立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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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与淮安市立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6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萌、王风仙,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淮安市立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郭立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淮安市立成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一案中,2019年3月18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803执5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福华

代理审判员  贾 冉

审 判 员  陈国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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