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国家税务总局海门市税务局与海门市神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海门市税务局与海门市神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海门市税务局与海门市神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23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执368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门市税务局,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方晓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敏,该税务局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佳杰,该税务局科员。

被执行人:海门市神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沈学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海门市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海门市神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执行依据为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门地税社征字(2017)5015号《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征收决定书》。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海门市神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8年6月13日经本院宣告破产,案号为(2017)苏0684破3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宣告破产的,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门地税社征字(2017)5015号《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建新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范刘红

书记员施杨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