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与江苏开图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8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执420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姑苏区税务局,住所地苏州市。
诉讼代表人:陈永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思婕,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开图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诉讼代表人:邓海浪。
2017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苏州地税(三)社征字[2017]第000013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欠缴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社会保险费累计16661.73元,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6661.73元及自欠缴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的滞纳金到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作出(2018)苏0508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8年11月29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1107.82元及费用,执行费人民币67元。
执行过程如下:
一、2018年12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高措施。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同时发函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等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其他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三、2019年2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已撤销,其职能由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姑苏区税务局承担。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1107.82元及费用,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剩余人民币11107.82元及费用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部门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等相应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08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喻 俊
审判员 王达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