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江苏  >  钱宏亮与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钱宏亮与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钱宏亮与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行申8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宏亮,性别,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住所地无锡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丁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住,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侍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德科,该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钱宏亮因诉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无锡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终8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宏亮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混淆法定纳税义务和民事代偿义务的界限。具体包括:(1)税收法定原则决定涉案纳税义务人应当是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创公司);(2)拍卖公告中“税款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系确定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民事代偿义务,不能取代和改变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3)申请人直接代替大创公司缴税将无法抵扣相关成本,直接增加税款负担。2、二审判决对原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原无锡地税局)的举证要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原无锡地税局在原审中未提交其作出被诉答复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应当视为没有证据。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的省地税局)作出的苏地税复决字[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复议决定)和原无锡地税局作出的税务检举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

本院另查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原省地税局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合并成立省税务局;原无锡地税局与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无锡税务局。相应地,原省地税局、原无锡地税局的全部职责已分别由新成立的省税务局、无锡税务局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无锡税务局、省税务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本案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在案涉房屋网上拍卖前对外发布的司法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所有税费由买受方承担”、“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等内容;在拍卖成交后,无锡中院与钱宏亮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也明确载明“拍卖标的物的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费等一切费用由买受方承担”,钱宏亮在该《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由此可见,钱宏亮对案涉房屋因司法拍卖产生的税费由买受方承担的事实是明知的,且以积极参加竞拍并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表明其接受该竞拍条件和事先设定的纳税义务。虽然根据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因不动产销售、转让产生的税费由买方、卖方分别负担。但是,立法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自愿代替法定纳税义务人实际承担纳税义务,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公告,也仅仅是在个案中确定纳税义务的实际负担主体,这既没有改变立法有关法定纳税人的规定,也没有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钱宏亮在签订案涉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之后,向原无锡地税局举报大创公司未依法纳税以及无锡中院未依法履行代缴义务,该举报内容缺乏事实根据。原无锡地税局收到钱宏亮的举报后,经调查核实,先后以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告知了钱宏亮举报的查处结果,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原省地税局2016年12月12日收到并于同日受理钱宏亮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同年12月19日向原无锡地税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经审查,于2017年2月8日作出1号复议决定,决定驳回钱宏亮要求原无锡地税局履行查处职责及行政赔偿的请求,并邮寄送达钱宏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法律规定。

综上,钱宏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钱宏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杨 述

审判员 张世霞

法官助理吕长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雅露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