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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京华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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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京华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9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7执193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溧水区。

被执行人南京华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溧水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南京华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2018)苏0117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被执行人南京华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41826.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市溧水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826.81元,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调查,经线上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华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案件未能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调查、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17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荣强

审判员  王巧美

审判员  朱 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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