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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与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家家利超市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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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与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家家利超市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31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家家利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老沙锡路**。

经营者:邵民华,男,1968年11月18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环路**

负责人:江伟南,局长。

上诉人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家家利超市(以下简称家家利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张家港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张家港国税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1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家家利超市上诉称:涉案超市的实际经营者是邵民华,邵民华系本案适格被告,而邵民华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张家港国税局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房屋位于一审法院管辖辖区,一审法院对涉案纠纷具有管辖权。家家利超市主张超市实际经营者系邵民华故本案应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相应法律依据。据此,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恩乾

代理审判员  黄源榕

代理审判员  柳 璐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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