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与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31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82执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周克标,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6871-8,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江苏西团建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8年12月24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82执140号一案的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强
审判员 肖 林
审判员 孙寿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