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裕华经济贸易总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禾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华茂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6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执4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裕华经济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姚之湖,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禾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新世纪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华茂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茂祥,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天津裕华经济贸易总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禾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华茂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锡仲裁字第7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津裕华经济贸易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81047元。本院已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张家港市,为统筹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便于财产统一处理和均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宜指定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锡仲裁字第789号裁决书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宏康
执行员 水天庆
执行员 陈 琳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