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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陈定国非诉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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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陈定国非诉执行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02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1321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南部县地税街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松,局长。

被执行人陈定国,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2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地税稽罚(201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2月19日期间,承建了南部县万达广场、金牛街、柳林街等23段供水管道开挖工程。竣工后,被执行人收到南部福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96077元。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2016年1月被执行人通过电话与南充市一制售假发票的人联系开具假发票,共开具假发票10张,并按开票金额的2%支付费用给制售假发票的人。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条的规定,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南地税稽罚(2016)2号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2000元。限其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2016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南地税稽罚(201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柴洪林

审判员  袁 颖

审判员  杨晓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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