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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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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执6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地址四川省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潘晓波,局长。

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岳宏霞,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2016)川1921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及通地税稽罚〔2015〕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通江县面积100.33平方米住宅、面积82.95平方米住宅、面积105.54平方米住宅、面积100.33平方米住宅;面积83.60平方米、面积119.73平方米、面积101.12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3年。在查封期间该财产由被执行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租赁、赠与、毁损等为他人设置权利,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监管。

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裴茂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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