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嘉勉、成都市青羊区地方税务局、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02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0105行初241号
原告余嘉勉,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万和路90号。
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1号。
原告余嘉勉诉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地方税务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成都市青羊区地方税务局已将原告移除“黑名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地方税务局及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嘉勉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嘉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嘉勉负担。
审 判 长 杨 进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