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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行终1094号彭雄丽、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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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雄丽、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1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01行终109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彭雄丽,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莹,女,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系上诉人之女。

委托代理人李超,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系上诉人之女婿。

上诉人彭雄丽因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行初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彭雄丽上诉称,其夫王祥受到刑事追究,系栽赃陷害打击报复所致。上诉人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原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公开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嘉裕P4项目的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机电人员、后勤人员、施工作业人员领取工资后偷税漏税的政府信息,该局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成地税告[2018]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12号告知)违法。起诉人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川税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复议决定)亦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12号告知,判令该局重新作出答复,并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1号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因其夫受到刑事追究,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而且,其所称的事项并非政府信息,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斌

审判员  郑慧

审判员  魏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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