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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行监字第30号谢家麟与南充市国税局行政案裁定书

谢家麟与南充市国税局行政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01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中法行监字第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上诉人)谢家麟,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南充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玉带路。

法定代表人廖沂,局长。

原审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路。

法定代表人余游,局长。

再审申请人谢家麟因不服本院(2013)南中法行终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家麟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顺庆区人民法院(2013)顺庆行初字第30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书及本院(2013)南中法行终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2、重新开庭审理我提出的第四项“判决被告撤销其‘关于谢家麟享受会计师待遇’的非法答复”、追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和依法补偿答复直接侵害少发我的各项养老金7577.22元。同时,审理被告栽诬陷害、诋毁我是七十年代以来的老上访户等报复行为,一并作出公正判决。

再审审查期间,2016年8月15日,南充市高坪区国家税务局交来一份加盖该局公章“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材料,材料内容为“感谢市区局领导对我的关心、照顾,保证今后不再上访国家税务总局,更不会进省局的大门。谢家麟亲笔,2015.5.25”。

本院认为,谢家麟向法院诉请“判决被告市国税局撤销其‘关于谢家麟享受会计师待遇’的非法答复”一事。谢家麟在诉讼前已多次要求南充市国税局解决上述问题,并由此信访,南充市国税局对其反映的问题给予了信访回复。其诉讼请求属于对行政行为的申诉,且起诉要求解决的问题在其工作期间,谢家麟已退休20多年,早已过了诉讼期限;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顺庆法院(2013)顺庆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对此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其上诉后,二审对此也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谢家麟申诉要求追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和补偿答复直接侵害少发的各项养老金以及追究被告栽诬陷害、诋毁其是老上访户等报复行为的诉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谢家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2013)南中法行终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谢家麟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谢家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家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红卫

审判员  谢 佐

审判员  高冬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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