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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恢字第2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负责人何松,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泳梅,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南非诉执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支付各项税款2854255.48元、滞纳金、教育附加费、残疾人保证金及工会经费,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崚鹰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非诉执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德道

审判员  姚菊花

审判员  蒲川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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