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四川  >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申新合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申新合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申新合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2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321执1084号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南部县地税街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松,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申新合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住所地: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桂博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亚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申新合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2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申新合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申新合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达

审判员 蒲川林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柏洲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